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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学校相关政策

浏览:1784 日期:2024-05-10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20181125日印发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 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30号,2021812日印发)

完善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推动与有关部门间信息互联互认。技工院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相关政策,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落实职称评审、参军入伍等相关政策。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2号,20211022日印发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或者不再设置学历要求。在符合专业等其他条件的前提下,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的岗位,高级工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专科的岗位。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6号,2021115日印发)

完善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推动与有关部门间信息互联互认。推动技工院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参军入伍等相关政策,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按规定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落实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有关政策。

5.《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123日通过,自20225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实施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取得相应职业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可以直接申报工程技术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公务员招录、参军入伍、企业事业单位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职称评定、职位晋升以及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面,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享受相应待遇。